第54124804号“U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4124804号“U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4124804号“UC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31号

  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宏伟
  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宏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124804号“U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骑自行车服装”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9874号、第7669927号、第17499656号“UC”商标、第9816064号“UCBROWSER及图”商标、第16828867号“浏览器 UC”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42类“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6131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UC”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文字“UC及图”与异议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24804号“U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关于作者

华东商标转让网 administrator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