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24143号“岭南陶陶居”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11号
异议人:重庆陶然居饮食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金骏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陶然居饮食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金骏珠宝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424143号“岭南陶陶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岭南陶陶居”指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11087号“陶然之星”、第11177500号“鸿恩陶然大观园”、第11574781号“陶然民心家园”、第13729347号“金桂陶然”、第15146977号“陶然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利口酒;烈酒(饮料);米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餐馆”服务上的“陶然居”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24143号“岭南陶陶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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