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289063号“绿霸好来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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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89063号“绿霸好来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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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89063号“绿霸好来施”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09号

  异议人: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席秀英
  异议人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席秀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289063号“绿霸好来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霸好来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除草剂;除莠剂;灭微生物剂;杀螨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36731号“绿霸”、第1624567号“绿霸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害虫剂;灭干朽真菌制剂;灭微生物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绿霸”,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89063号“绿霸好来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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