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24335号“HERBHONO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08号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祥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祥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424335号“HERBHON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RBHONOR”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20735号、第29892023号“HONOR”、第38573581号“HONOR YOY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定向市场营销;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HONOR”文字,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24335号“HERBHON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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