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179355号“BARBIE GANG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05号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卓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韦智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卓骋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179355号“BARBIE GANG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RBIE GANG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长袖运动衫;连帽运动衫;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3329号、第4417125号“BARBI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化妆舞会用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79355号“BARBIE GANG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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