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271098号“芭比加油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04号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藩樱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藩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271098号“芭比加油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比加油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402952号、第3039984号“BARBIE”、第1332975号“芭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第16类“纸巾;亲笔签名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BARBIE”商标经其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的中文翻译“芭比”已与其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并为公众普遍知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对应中文文字“芭比”,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71098号“芭比加油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