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394389号“少红外婆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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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94389号“少红外婆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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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94389号“少红外婆家”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22号

  异议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毛平华
  异议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毛平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3394389号“少红外婆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少红外婆家”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1981号“外婆家”商标核定使用于原第42类“饭店;美容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外婆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外婆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94389号“少红外婆家”商标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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