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99174号“荣华 自制白莲蓉连年载誉 RONGHUA MOONCAKE RONGHUA FOO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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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99174号“荣华 自制白莲蓉连年载誉 RONGHUA MOONCAKE RONGHUA FOO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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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99174号“荣华 自制白莲蓉连年载誉 RONGHUA MOONCAKE RONGHUA FOOD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29号

  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13399174号“荣华 自制白莲蓉连年载誉 RONGHUA MOONCAKE RONGHUA FOOD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华 自制白莲蓉连年载誉 RONGHUA MOONCAKE RONGHUA FOO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月饼;糕点;糖”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020197号“荣华”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856922号“荣华富贵”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糕点;月饼;家用嫩肉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成份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主体文字“荣华”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荣华”文字相同,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3399174号“荣华 自制白莲蓉连年载誉 RONGHUA MOONCAKE RONGHUA FOOD及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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