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724715号“ANYTIME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36号
异议人:随时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二十四小时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随时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二十四小时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2724715号“ANYTIM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YTIM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37323号“ANYTIME FITNESS”,在先注册的第13661115号“ANYTIME FITNESS”、第13661119号“ANYTIME FITNES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操训练;体育野营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ANYTIME”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24715号“ANYTIME及图”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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