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58398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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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8398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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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83989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37号

  异议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格鼎工控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异议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格鼎工控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358398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卷扬机;风力发电设备;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3872号“ZIJIN及图”、第156057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农业机械;水族馆通水泵”、第14类“金锭;银锭”等。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金锭”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58398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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