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316739号“宏欣宝岛”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42号
异议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刘仕福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仕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2316739号“宏欣宝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欣宝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激光视力矫正手术服务;眼科服务;医疗保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0047号、第5520184号“宝岛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眼镜行”。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的“宝岛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16739号“宏欣宝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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