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181796号“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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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81796号“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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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81796号“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52号

  异议人:表坊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信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表坊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181796号“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袍;毛衣;套头衫”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如梦之梦”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如梦之梦”商标指定使用的话剧表演、演出等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181796号“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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