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817132号“ZT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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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17132号“ZT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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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17132号“ZTE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56号

  异议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正腾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正腾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0817132号“ZT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T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录像机;摄像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45959号、第16019254号“ZT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婴儿监控器;探测器;感应器(电)”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17132号“ZT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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