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616353号“花嫁甜心”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59号
异议人:上海花嫁丽舍婚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喜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花嫁丽舍婚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喜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616353号“花嫁甜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嫁甜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游戏器具;狂欢节面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5720号、第3715705号“花嫁喜铺HUAJIA MARRIAGE SHOP及图”、第8050777号、第8050752号、第13354974号“花嫁HUAJIA”、第9389861号“花嫁喜铺”、第11993351号、第9389862号“花嫁丽舍”、第9389863号“花嫁丽舍BRIDE ELYSEE及图”、第11993354号、第23741689号“花嫁丽舍 私人婚礼会所BRIDE ELYS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6类“影集;图画;照片”、第45类“服装出租;晚礼服出租;约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16353号“花嫁甜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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