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356423号“LIFE SAVER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1号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英煌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英煌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356423号“LIFE SAV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FE SAVERS”指定使用在第16类“硬纸管;印刷品;不干胶纸;海报;包装纸;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426号、第17472561号、第19150948号、第19136104号、第19150949号“LIFE SAVER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挂在墙上的金属标志牌”、第20类“展示板”、第24类“纺织品制壁挂”、第25类“戏装;化装舞会用服装”、第30类“糕点;口香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抄袭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56423号“LIFE SAVE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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