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307884号“炊小蛙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4号
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朋
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307884号“炊小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炊小蛙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44045号、第45386591号“炊小二 CHUIXIAOE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07884号“炊小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