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388676号“宫宴长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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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88676号“宫宴长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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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88676号“宫宴长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5号

  异议人:西安市福味居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纳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宫宴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市福味居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宫宴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388676号“宫宴长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宫宴长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厅”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7470610号、第57483518号、第57475315号“秦觞宴长安QIN SHANG YAN CHANG AN及图”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因此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65106号、第39724140号“秦觞宴长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88676号“宫宴长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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