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863631号“兴盛自然”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6号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柳松平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柳松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3863631号“兴盛自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兴盛自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木地板条;竹地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872号、第4587176号、第11732045号、第11732045A号、第22615876号“大自然”、第6829951号“大自然地板 大成者成大器NATURE及图”、第6857586号“大自然地板NATURE及图”、第8768489号、第11732037号、第11732037A号“大自然NATURE及图”、第8743025号“大自然家居”、第14206656号“大自然DIY”、第8997876号“大自然品味元素”、第8608986号“大自然.德狮堡”、第25112898号“自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门;防水卷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地板”商品上的“大自然”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63631号“兴盛自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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