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67067号“百丽熊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8号
异议人: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暨市港晟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诸暨市港晟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467067号“百丽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丽熊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毡;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2303号“百丽丝BLISS”商标,第20202791号、第8435760号“百丽丝家纺BLISS”商标,第20202901号“百丽丝家纺”商标,第8435775号“百丽丝家纺BLISS HOMETEXTILE”商标,第26156402号“BLISS KIDS百丽丝儿童”商标,第26156385号“BLISS BABY百丽丝宝贝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布、无纺布、毛巾被、浴巾、床罩、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第3187706号“百丽丝BLISS及图”、第3542303号“百丽丝BLISS”、第8435760号“百丽丝家纺BLISS”商标为“被子、被罩、床单(纺织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67067号“百丽熊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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