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596290号“MAGSAF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7号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佰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佰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0596290号“MAGSAF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SAF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69800号“MAGSAFE”,在先注册的第50848525号“MAGSAF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行李箱;手提箱;旅行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申请与他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如“RUOSIRUISI RR及图”、“DIZDEY”、“ZARA”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对此,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任何合理解释说明。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96290号“MAGSAF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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