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915232号“美拍美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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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15232号“美拍美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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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15232号“美拍美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0号

  异议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镜像智能摄影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镜像智能摄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915232号“美拍美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拍美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58073号“美拍MEIPAI”、第17608548号“美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15232号“美拍美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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