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695786号“喜上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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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95786号“喜上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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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95786号“喜上福”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1号

  异议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和平
  异议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和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2695786号“喜上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上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水晶石;石膏(建筑材料);水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885号、第15538491号“喜上喜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混凝土;石灰;砂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695786号“喜上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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