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569803号“DESK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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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69803号“DESK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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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69803号“DESK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4号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46569803号“DES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SK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业和广告目的举办、安排和组织贸易展示和交易会”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74946号“图形”商标、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65128号“CISC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有关网上贸易的商业信息、商业咨询和信息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和广告目的举办、安排和组织贸易展示和交易会,专业商业咨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5648843号“图形”商标和第5605135号“CISC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69803号“DESK及图”商标在“为商业和广告目的举办、安排和组织贸易展示和交易会;专业商业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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