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650431号“TOTALP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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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50431号“TOTALP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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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50431号“TOTALPR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6号

  异议人: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汽车地带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汽车地带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50431号“TOTAL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TALPRO”指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用球形接头、陆地车辆用控制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747号、第3702361号“TOT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油和润滑脂、润滑油”、“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燃料(液态、气态、固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08876号“TOTAL及图”商标、第53536354号“TOTALENERGIE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民用无人机”、“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车用遮阳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工业油和润滑脂、润滑油”商品上的“TOTA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50431号“TOTALP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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