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931307号“希狄诗XIDISH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5号
异议人:威索伯勒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翁育彬
异议人威索伯勒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育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931307号“希狄诗XIDI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狄诗XIDISH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3251号、第31488820号、第31496324号、第31498281号、第31507384号、第1776536号、第6927685号、第6927686号、第6927687号、第6927688号、第44500118号、第44505735号、第44522603号“芬狄诗FANDECIE”、第1263254号、第31540880号“芬狄诗FANDECIE及图”、第31530006号、第31530016号、第1263253号、第1252698号“芬狄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内裤”等。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胸罩;内穿服装”商品上的“芬狄诗FANDECIE”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31307号“希狄诗XIDIS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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