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346325号“三国演义摘要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80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世雍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世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1346325号“三国演义摘要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国演义摘要酒”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04668号“摘要”、第37084312号“摘要 酒ZHAIYAO”、第37084316号“摘要王子”、第49938647号“摘香盛宴”、第40172691号“摘要ZHAIYA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3类“烧酒;葡萄酒”、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策划”、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59762号“聚一生至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较大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59367号“摘要酒库”、第47463121号“摘要爱好者”、第47492754号“摘要俱乐部”、第47471019号“摘要体验馆”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开发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摘要”,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服务内容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另经查,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金沙”、“摘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已被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46325号“三国演义摘要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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