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085387号“毅发YIFA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9号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毅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毅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085387号“毅发YIF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毅发YIF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7类“地毯接缝胶带、管道胶带”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69563A号、第44066420A号、第19169563A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制杯盘垫”等商品及第41类“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9169563A号“图形”商标为“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双W》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品化权等在先权利,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85387号“毅发YIF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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