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616116号“菜诸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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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16116号“菜诸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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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16116号“菜诸葛”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83号

  异议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久吾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沸点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久吾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16116号“菜诸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菜诸葛”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31598号“诸葛烤鱼”商标、第11089476号“诸葛烤渔”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餐馆”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损害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16116号“菜诸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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