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287804号“七星太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84号
异议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异议人:毕节七星太极古树茶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云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毕节七星太极古树茶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287804号“七星太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星太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酒;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0088号、第1907736号、第6587540号、第17776945号、第28754236号“太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冬虫夏草;天麻;医用诊断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医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87804号“七星太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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