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558178号“美科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88号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美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美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2558178号“美科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科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63522号、第6793750号“科达”、第29079364号“科达大力士”、第7147877号“科达云石KEDAYUNSHI”、第29060520号“科达闪电”、第29078406号“科达快牢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558178号“美科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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