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343037号“红状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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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43037号“红状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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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43037号“红状元”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89号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48343037号“红状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状元”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4196号“宏状元及图”商标,第8131917号“宏状元粥”商标,第8131916号、第11547894号“宏状元”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宏状元”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双方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343037号“红状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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