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661907号“皇粮九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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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61907号“皇粮九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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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61907号“皇粮九液”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91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浩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浩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3661907号“皇粮九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粮九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68214号“九粮液”、第30580314号“五粮皇”、第29951912号“五液”、第160922号、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61907号“皇粮九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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