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227289号“润士莲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93号
异议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业丹
异议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业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227289号“润士莲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润士莲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柔发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9874号、第1352616号、第1740238号、第1775405号、第541224号“夏士莲”、第1740240号“夏士莲雪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水;香精油”等。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27289号“润士莲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