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916837号“都美贵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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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16837号“都美贵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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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16837号“都美贵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94号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苗粮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苗粮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916837号“都美贵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都美贵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1965009号“贵酒”,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0902600号“贵酒酱香1号”、在先注册的第8550010号“贵”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蒸馏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贵”或“贵酒”,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16837号“都美贵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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