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61306号“华富嘟”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97号
异议人:李旭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阳市富都宾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元创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旭红对被异议人东阳市富都宾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261306号“华富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富嘟”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3类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华富嘟”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9415号“富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富嘟”,整体在含义上相近,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于浙江省东阳市,双方商标若共存使用,更加大了消费者对双方商标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复印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被异议商标“华富嘟”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94435号“富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富嘟”,整体在含义上相近,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于浙江省东阳市,双方商标若共存使用,更加大了消费者对双方商标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61306号“华富嘟”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复印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酒店住宿服务;旅馆;果汁吧;度假村住宿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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