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968563号“韩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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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68563号“韩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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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68563号“韩媄”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96号

  异议人:安徽合肥韩美整形外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国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合肥韩美整形外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国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40968563号“韩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韩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医疗保健;整形外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0052237号“韩美”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64520号“韩美整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整形外科;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护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韩美”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68563号“韩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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