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913467号“汤臣善TANGCHENSH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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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13467号“汤臣善TANGCHENSH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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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13467号“汤臣善TANGCHENSHA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99号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台岑铭堂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联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邢台岑铭堂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913467号“汤臣善TANGCHENSH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臣善TANGCHENSHAN”指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杀菌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9694号、第9954844号、第11403670号、第29119200号“汤臣倍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鱼肝油、药物胶囊、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13467号“汤臣善TANGCHENSH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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