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25579号“茶业头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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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25579号“茶业头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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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25579号“茶业头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00号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今日知产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今日知产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47225579号“茶业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业头条”指定使用于第16类“报纸;期刊;新闻刊物;日报”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2795号、第15131809号“头条”、第11752793号、第15130094号“今日头条”、第13563638号、第23130300号、第13563629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131468号“头条”、第13563632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15129956号、第18909361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6类“海报;报纸;期刊”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1752795号“头条”、第13563638号、第2313030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225579号“茶业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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