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122788号“石鼻凤铝”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01号
异议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绪环铝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绪环铝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122788号“石鼻凤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石鼻凤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产品展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99497号“凤铝FENGLV”、第47685564号“凤铝铝业 FENGLV ALUMINIUM”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市场分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凤铝”文字,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22788号“石鼻凤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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