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887092号“MONSTER MEOW”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2887092号“MONSTER MEOW”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2887092号“MONSTER MEOW”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08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唤醒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商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唤醒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887092号“MONSTER ME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STER MEOW”指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589658号“MONSTER”商标、第47854516号和第34483312号“MONSTER ENERGY及图”商标、第47854513号“MONSTER ENERG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背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87092号“MONSTER MEO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关于作者

华东商标转让网 administrator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