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49194号“智和岛”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13号
异议人: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阴智和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阴智和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849194号“智和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和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红葡萄酒;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83540号“智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模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49194号“智和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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