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06509号“ONITSUKA TIG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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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06509号“ONITSUKA TIG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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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06509号“ONITSUKA TIGER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16号

  异议人:重庆心斋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心斋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47806509号“ONITSUKA TIG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NITSUKA TIGER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医用卫生口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76996号“TIGE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奶瓶用奶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英文“ONITSUKA TIGER”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06509号“ONITSUKA TIG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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