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103237号“ZGN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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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03237号“ZGN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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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03237号“ZGNY”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17号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阳南
  委托代理人:南阳智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欧阳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103237号“ZG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GNY”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风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20602号和在先注册的第4389929号、第11460698号、第11359106号“ZEGN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大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03237号“ZGN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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