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689686号“CURASEAL”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18号
异议人:环球快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利康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异议人环球快愈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利康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89686号“CURASE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URASEAL”指定使用在第5类“护肤药剂、人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06986号“快益纱”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敷料纱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14058号“CURACE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和卫生用品、绷敷材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肤药剂、人用药、外科和矫形用骨结合剂、外科敷料、消毒剂、医药制剂、隐形眼镜用溶液”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药”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药”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89686号“CURASEAL”商标在“护肤药剂;人用药;外科和矫形用骨结合剂;外科敷料;消毒剂;医药制剂;隐形眼镜用溶液”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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