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159807号“VIM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21号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丽水菠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丽水菠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159807号“VI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MI”指定使用在第26类“卷发夹;染发用帽;电和非电的发卷(非手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94388号“SIMI”、第14085551号、第34822659号“司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利器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牲畜打记号用工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59807号“VI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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