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30136号“XIAO LONG C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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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30136号“XIAO LONG C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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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30136号“XIAO LONG C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33号

  异议人:四川龙厨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龙厨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0730136号“XIAO LONG C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AO LONG C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照明设备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142066号“小小龙厨”、第50662931号“XIAOLONGCHU”、第50232315号“小龙厨SHOO LOONGCHU及图”、第50211938号“SHOO LOONGCHU”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30136号“XIAO LONG C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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