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744025号“泊然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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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44025号“泊然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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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44025号“泊然堂”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27号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睿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睿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744025号“泊然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泊然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沐浴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8800号、第5198571号、第6114958号、第10514210号“自然堂”、第16806607号“自然堂CHAND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口红;美容用面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商品上的“自然堂”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744025号“泊然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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