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46372号“KKOBENTE 8 24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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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46372号“KKOBENTE 8 24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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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46372号“KKOBENTE 8 24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28号

  异议人:科比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锦利亚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比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锦利亚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246372号“KKOBENTE 8 24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KOBENTE 8 24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9994号“KOBE INC.”商标、第33630556号“KOBE BRYANT 24”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包、旅行用衣袋”、“(女式)钱包、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指向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46372号“KKOBENTE 8 24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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