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25996号“艺中福”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30号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宫海霞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宫海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425996号“艺中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中福”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39659号、第10012870号、第21645773号、第17017395号“艺福堂EFUTON及图”、第10012836号“艺福堂”、第6439705号“艺福堂YI FU T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7839659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为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驰名程度,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25996号“艺中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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