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766325号“脆力架”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29号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靖安县优乐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靖安县优乐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766325号“脆力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脆力架”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甜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600号、第585646号、第5737081号“士力架”商标,第17800908号“士力架一口解饿”商标,第36149703号“士力架及图”商标,第36149700号“士力架SNICKERS”商标,第36468507号“力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咖啡、巧克力饮料、巧克力酱、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66325号“脆力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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